2)第346章 这个冬天很冷_回档少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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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开发协议》。

  这些让高山感觉到距离拿地的胜利越来越近,但是他担心有变,始终关注着市国投的动向,并且与赵健强和森海电工新任总经理吴荣积极沟通协调,探听虚实。

  表面上,赵健强不动声色,双方始终是和气一团,一直到1995年1月26日这天,插曲发生了。

  森海电工跳水!

  吴荣正式向市里递送请求留用红星原电子厂133亩土地的报告,并且给凰城地产发出请求终止履行《协议书》的函。

  高山没有震惊,但是震怒!

  双方的争端也自此公开化。

  凰城地产当即向森海电工集团发出《关于不同意终止履行〈合作开发商业地产协议书〉的函》。称:森海电工集团如果明知争议地块对于公司生存至关重要,不可能用于商业地产开发,但是却通过签订三方协议,以合作开发商业地产的方式取得外资企业星凯公司、凰城地产的土地受让金用以取得项目土地。取得土地后,却以该土地涉及公司生存不能用作商业地产开发为由单方毁约,“这不能不使我们有理由认为贵公司毁约的理由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面对凰城地产这样一封答复函,森海电工集团选择针锋相对。在市国投董事长赵健强的指使下,再次复函凰城地产,强硬地回击了三点。

  第一,当时三方《协议书》是在特定条件下,由市里有关部门出面促成的。凰城地产与星凯公司提供的土地出让金并不足以购得红星电子厂所属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等资产、员工安置费以及银行债权,若继续履行上一年与凰城地产签署的“卖地协议”,森海电工将大笔“倒贴”。

  第二,当时在尚未对红星电子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处置方案未报批、土地所有权仍在红星电子厂手上的情况下,凰城地产和森海电工原总经理赵世明已事先就该宗土地达成了转让协议,并约定用于商业地产开发。该《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森海电工与凰城地产用红星电子厂土地来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基本条件已不具备。

  第三,森海电工集团虽已支付红星电子厂的土地出让金,但一直未能办妥土地出让手续,因此,象山路24号地仍属红星电子名下的国有工业土地,依法当公开招标出让。

  这封复函的内容相当不客气,已经到了撕破脸的地步,凰城地产见道理说不通,随即向市里面汇报,要求后者协调处理协议纠纷。

  对此森海电工选择硬刚,向江川中院起诉凰城地产,要求废除1993年11月签署的“卖地协议”。

  高山的反应还是很敏锐的。

  他意识到森海电工起诉凰城地产,不论凰城地产能不能赢下这场讼争,结果都将遥遥无期。

  因为现在他的对手不是森海电工这样的市属国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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